金年会

学工在线

管理制度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工在线 > 管理制度 > 正文

金年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4-10-28  来源:学生工作处


        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本人准考证和《金年会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院请假,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学生待遇,学院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证明,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可以在校学习的,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学籍变动的应同时持学籍异动表),新学年开学时,还需持学院财务部门开据的交款凭证),到所在系(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凡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含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金年会特困生资助办法》相关规定界定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制,三年制专科学生基本学制3年,五年一贯制专科学生基本学制5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一般为各专业基本学制延长2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形式按教学计划统一安排确定。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分为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不足90分为良好,70分不足80分为中等,60分不足70分为及格,不足60分为不及格。由五级分制转换到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单元测试等)为辅。一般平时成绩占30%,期末成绩占70%;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也可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宜的比例,经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成绩评定办法应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



    教育实习成绩根据《教育实习管理办法》采用五级制进行综合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由指导教师在审阅论文和答辩的基础上,对学生论文的质量写出评语,并评定相应的成绩。评语存入档案,成绩采用五级制。



    第十条  《大学体育》是必修课,学生应按照学院《关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及《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参加考核。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部)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以康复和保健为主的体育课或免于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但体育课不得免修。教师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本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一般不准因事缓考。缓考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缓考不及格者,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缺课达到或超过该课程学期学时1/3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3时,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课程门数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考核中旷考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不准正常补考,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核中严重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金年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正常补考,视其表现,由教务处在毕业前决定是否允许补考。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实施细则见《金年会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五章  考勤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考试、实习、设计、劳动、军训等都实行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如遇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的,需在缺勤起始日之后的两天内办理补假手续。不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六课时计。



    第十八条   学生考勤由各系(部)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请假



    (一)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故必须请假时,应向本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请假单》。病假要有学院医院或学院指定医院的证明。事假和公假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系(部)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系(部)审查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三)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



    (四)请假的学生回校后,由本人按审批权限一天内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或者续假手续的学生应及时告知班主任或系(部)学管部门,回校后一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章   升级、留级、降级与试读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达到本条下列(一)、(二)条款之一者,由系(部)提出初步意见,经教务处核准后,报学院领导审核,应予留、降级。



    (一)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二)连续两个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以前各学期以补考后计,本学期按补考前计)者;



    (三)教育实习和技能实训不及格,视同一门主干课程不及格对待。



    (四)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考核不合格课程(达到退学条件的除外)允许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课程门数达到留、降级条件者,准许其继续跟班试读至学年末。如其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可允许其再补考一次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视补考结果再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若第二学期有不合格课程,不允许补考,直接留、降级或退学。



    留、降级学生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学期,试读期内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准予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试读期内如再次出现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期间不能参加奖学金评定,留、降级后,思想政治表现好,学习刻苦努力,升级时可恢复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留、降级的学生要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一式两份,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于开学两周内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核准备案。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转专业或转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且转入系(部)、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该生入学分数 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留、降级学生如遇到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在征求学生同意后调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限在进入专业学习阶段前办理,进入专业学习阶段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证明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部)和转入专业系(部)同意,由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在学期或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办理转出或转入我院的转学手续时,需学生本人向学生工作处申请,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学生申请书;



    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检表复印件;



    3、学生成绩单;



    4、转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学院指定医疗单位体检表等。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学期间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按规定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附学院指定医院或学院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签署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关系不迁出学院;



    (四)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书,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后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由系(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因病休学者,应持有最近半个月内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本人体检康复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认为能够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需在两周内持有关通知到学院报到注册。



    (五)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停招,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开学两周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取消其学籍。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习期间累计六门及以上课程或五门考试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以前各学期以补考后计,当前学期按补考前计;一年级第一学期课程按本规定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处理);



    (二)学生连续留降级的;



    (三)应休学但坚持不休学,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学年总学时1/3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由系(部)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金年会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部)对其做出全面鉴定,主要内容是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二)学生毕业学期达到留、降级条件者;



    (三)所有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毕业前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四)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第四十四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生工作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因未解除留校查看而结业的,查看期满,无违纪、违规行为,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五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办清各项离校手续,方可离校。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实施细则见《金年会学生奖励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违反院规院纪的处理,按《金年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金年会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变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六十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 2012-2022 金年会 鲁ICP备2020034744号-1 公安部备案号: 34534534534123     
XML 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