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审批完成后,在采购前,需到学院采购工作组进行备案(文稿审批签、请示、明细表,均为复印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学院采购工作组只负责各部门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单纯备案工作,不负责各项目及采购方式的审批工作:
1、采购标的物必须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物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严禁购置(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表1);有定点供应商供货的物品应由定点供应商进行供应(定点供应商物品供应品类见附表2、附表3)。
2、采购部门可自行组建采购项目小组(通常为三人);
3、根据项目需要,自行拟定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要求;
4、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外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可通过学院内网、学院外网等多种途径发布;
5、采购项目小组对至少三个商家提供的报价、服务等内容进行评价,在确保采购质量的基础上,依据“性价比最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供需双方签订购销合同;
7、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货物或服务;
8、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验收手续,填写验收单(验收具体要求参照廊职院【2020】76号文件执行);
9、达到入库标准的物品,按规定履行入库手续。
9、履行报销手续(报销具体要求参照廊职院【2020】76号文件执行)。
10、所有手续自行存档备查。